立法目的
1、世界上承认同性恋合法的国家日益增多,同性恋已经在全球绝大多数地方成为公开的事情。伴随全球化,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现象、新行为,需要法律对其权利与义务作出明确的规范。
2、由于社会的发展,新的社会冲突不断出现。现实中,很多男性或女性遭受同性性侵犯后无法依照现有法律得到救济,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诸多受害者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支持而无法通过合法途径得到救济。特制定本法填补相关法律空白,更好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3、同时,同性恋话题被刻意回避,导致立法司法等诸多方面处于尴尬地位,承认同性恋存在,有助于在法律层面对同性恋作出界定。比如,有了法律的界定,有助于打击同性淫秽色情的传播。抑制同性低俗淫秽在网络信息、出版、影音图片文字等信息方面的泛滥起到重要作用。
4、随着医学理论、心理学理论的发展,同性恋已经不再被定义为精神疾病或心理疾病。同时,社会对待同性恋人员也具有更加包容的心态,确认同性恋的权利并不会导致其与现有的公序良俗的发生极端冲突。
5、通过对同性恋义务的规范,更有利于维护绝大多数人的权益,也有利于解决、缓和同性恋与异性恋、同性恋之间的矛盾。
6、确认同性恋合法权益、同时规范同性恋应遵守的义务,符合宪法关于人权保障的原则。
7、本法通过对同性恋在性向选择权利自由、政治权利平 等、劳动权利平等、受教育权利平等、婚姻继承权利平等、遵守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平等,分为序言、总则、分则三个部分。其中“同性恋限制”着重强调同性恋在享 有各项权利自由的同时应当遵守的义务,并且在“法律责任”中明确了对违法相关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在其他分则中对同性恋应享有的权益作出确认和保护, 同时在“法律责任”中对侵犯同性恋合法权益的行为作出制裁。
8、总则中部分条文在分则各章节中重复出现,意在着重强调该条文重要性。
9、“井水不犯河水”的立法基本原则,同性恋不得强迫干涉非同性恋,非同性恋也不得强迫干涉同性恋,同性恋之间也不得违背对方意志强迫干涉对方。确保性向选择自由(选择同性或不选择同性的自由)以及是否让他人知道自己性取向的自由(选择公开或不公开或对特定部分人公开的自由)。
10、“保护与打击并行”的立法原则,必须切实保护同性恋应有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淫秽色情、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人身安全的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11、“教育帮助”的立法原则,对性向选择不作强迫干预,但需要对公民灌输正确的性教育、性知识。宣传安全性交,做好艾滋病等群体高发易感染疾病预防与宣传工作。
12、“一视同仁”的立法原则,对本法没有规定的,参照现有的相关法律一视同仁地把维护和解决异性恋之间纠纷矛盾、保障异性恋的权益、要求异性恋应当遵守的义务等参照地运用,以规范同性恋权利义务。
目录
序言
同性恋不是心理疾病。
1997年,美国心理学会表示,人类不能选择作为同性恋或异性恋,而人类的性取向不是能够由意志改变的有意识的选 择。协会更进一步表示:事实上,有很多同性恋者生活得很成功很幸福,但是一些同性恋者或双性恋者可能会试图通过疗法改变自己的性取向,有时这是受到家庭成 员或宗教团体施加的压力所致。但事实是,同性恋不是一种疾病,因此也没有必要进行治疗,而且也是不能改变的。美国心理学会亦表示:临床经验表明,那些试图 寻找转变疗法的人通常是因为社会的偏见所造成的内在同性恋恐惧症所致。而那些能够正面接受自己性倾向的男女同性恋者能比那些不能接受自己性倾向的人获得更 好的自我适应能力。
2009年8月,关于性倾向治疗参与者的研究,并未把“性倾向”和“性倾向身份认同”这 两个概念进行足够的的区分。我们的结论是,这些区分的不足导致这些研究掩盖了一个事实,即治疗改变的是当事人的性倾向还是性倾向身份认同?而从研究得出的 证据表明,性倾向是不可能改变的,但有些人改变了自己的性倾向身份认同(即个人或组成员身份和隶属关系,自我标签)和其他性特征的方面(例如价值观和行 为)。
美国心理学会于2012年发表的一份立场文件中声明:“On the basis of research on sexual orientationand sexual orientation identity, what appears to shift and evolve in someindividuals’lives is sexualorientation identity, not sexual orientation.”(在基于性倾向和性倾向身份认同的研究中,在一些个体的人生中转变的是他/她的性倾向身份认同,而非性倾向)。
同性恋不是精神疾病。
世界卫生组织1990年5月17日,世界卫生组织在修改后的“国际疾病分类手册(ICD-10)之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中将同性恋从原有的“成人人格与行为障碍”的名单上删除。这一分类方案的前言中指出:一种分类也是一个时代看待世界的方式。无疑,科学的进步和运用这些指导手册的经验,最终将会要求修改这些指导手册,跟上时代。这一方案列入的性心理障碍,都特别排除了“与性倾向有关的问题”。在新设立的“与性的发展和性倾向有关的心理与行为障碍”条目下,还特别注释道:“性倾向本身并不能被认为是障碍”。这些障碍包括性成熟障碍,自我不和谐的性倾向,以及性关系障碍;每一分类还可以根据问题是异性恋,同性恋或双性恋而做进一步分类。
2012年5月17日,世界卫生组织驻美洲的办事处泛美卫生组织,就性向治疗和尝试改变个人性倾向的方法,发表一份用词强烈的英文声明《"Cures" for an Illness that Does Not Exist(为一种不存在的疾病“治疗”)》。 声明强调,同性恋性倾向仍人类性向的其中一种正常类别,而且对当时人和其亲近的人士都不会构成健康上的伤害,所以同性恋本身并不是一种疾病或不正常,并且 无需要接受治疗。世卫在声明中再三指出,改变个人性倾向的方法,不单没有科学证据支持其效果,而且没有医学意义之余,并会对身体及精神健康甚至生命造成严 重的威胁,同时亦是对受影响人士的个人尊严和基本人权的一种侵犯。世卫亦借发表该声明提醒公众,虽然有少数人士可以能够在表面行为上限制表现出自身的性倾 向,但个人性倾向本身一般都被视为个人整体特征的一部分和不能改变。
中华精神科学会2001年4月,CCMD-3出版,取消了CCMD-2的“性变态”条目,将同性恋归于新设立的“性心理障碍“条目中的”性指向障碍“的次条目下。
CCMD-3对“性指向障碍”的解释是:性指向障碍指起源于各种性发育和性定向的障碍。从性爱本身来说,不一定异常,但某些人的性发育和性定向可伴发心理障碍,如个人不希望如此或犹豫不决,为此感到焦虑、抑郁及内心痛苦,有的试图寻求治疗加以改变。
由于同性恋完全属于正常范畴,只是由于社会长期偏见导致对该群体的嘲笑、歧视、诋毁,严重影响了这一正常群体的正常生产生活,由于社会偏见导致这个敏感群体的合法权益易被侵犯,设立此法旨在保护同性恋群体应有合法权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同性恋者、异性恋者、跨性别恋者等其他性取向为非异性取向者人人平等。
第二条 同性恋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三条 同性恋、跨性别恋等性取向非异性取向的公民不受歧视。
第四条 公民享有自由表达性取向的自由,有选择公开或不公开其同性身份的自由。
第五条 非异性取向者在就学、就业、享受社会福利、恋爱、婚姻家庭继承关系的权利义务与异性恋者等同。
第六条 同性恋不属于生理、心理疾病。不得以任何名义强制矫正、治疗同性恋。
第七条 不得侮辱、诽谤、诋毁、排挤、虐待、残害同性恋。
第八条 不得暗示及变相侮辱、诽谤、诋毁、排挤、虐待、残害同性恋。
第九条 公民享有自由选择性取向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处置、引诱、强迫他人改变性取向。
第十条 本法所称同性恋包括男同性恋、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恋等其他性取向为非异性取向者。
第十一条 同性恋爱、婚姻自由,不受他人干涉。
第十二条 同性恋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同性恋配偶按异性恋配偶对待,享有第一继承地位。
第十三条 保障同性恋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同性恋的权益。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同性恋权益的保障工作。负责具体工作的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同性恋权益的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同性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同性恋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八条 对保障同性恋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全社会应当包容、理解、尊重、关心、帮助同性恋者,支持同性恋者事业。
第二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国同性恋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适用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一条 本法外国同性恋是指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无国籍或国籍不明的人。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障同性恋享有与异性恋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二十三条 同性恋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二十四条 同性恋享有与异性恋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同性恋代表,并逐步提高同性恋代表的比例。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有关保障同性恋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同性恋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障同性恋享有与异性恋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同性恋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异性恋平等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根据同性恋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同性恋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同性恋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同性恋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同性恋儿童少年入学。
第三十一条 政府、社会、学校应针对适龄同性恋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同性恋儿童少年受完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同性恋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异性恋平等的权利。
第四章 劳动权益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障同性恋享有与异性恋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同性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取向为由拒绝录用同性恋或者提高对同性恋的录用标准。
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同性恋。
第三十五条 实行同性恋、异性恋同工同酬。
第三十六条 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同性恋、异性恋平等。
第三十七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同性恋、异性恋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同性恋。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为由,辞退同性恋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同性恋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四十条 国家保障同性恋享有与异性恋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四十一条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同性恋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四十二条 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同性恋与异性恋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同性恋的合法权益。
同性恋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第四十三条 同性恋享有的与异性恋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同性恋。
丧偶同性恋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四十四条 同性恋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同性恋配偶按异性恋配偶对待,享有第一继承地位。
第四十五条 丧偶同性恋对配偶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配偶父、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四十六条 国家保障同性恋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
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同性恋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同性恋的生活。
第四十七条 同性恋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同性恋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四十九条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同性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同性恋,按照规定予以供养。
第五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同性恋供养、托养机构。同性恋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侮辱、虐待、遗弃同性恋。
第七章 同性恋限制
第五十二条 禁止同性强奸,同性强奸依照《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同性强奸是指性别相同的人一方违背另一方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同性恋者强奸异性恋者、同性恋者强奸同性恋者、异性恋者强奸同性恋者。
第五十三条 为保护异性恋者合法权益,禁止引诱、强奸、以优势地位或条件,强迫异性恋者发生同性性关系。
第五十四条 为保护异性恋者合法权益,同性恋者不得干涉阻挠异性恋者正常生产生活。
第五十五条 父母是同性恋者,不得与收养的子女发生性关系。
第五十六条 父母不得强迫子女改变其性取向,父母应当尊重子女异性取向或同性取向。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牟利为目的,传播含有同性淫秽色情的文字、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容留、强迫他人进行同性淫秽表演、同性卖淫等活动,禁止为同性淫秽色情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章 人身权利
第五十八条 国家保障同性恋享有与异性恋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五十九条 同性恋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同性恋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同性恋的身体。
第六十条 同性恋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歧视、虐待同性恋;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同性恋;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同性恋。
第六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同性恋;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同性恋。
第六十二条 禁止卖淫、嫖猖。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同性恋卖淫或者雇用、容留同性恋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
第六十三条 同性恋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使用同性恋肖像。
第六十四条 同性恋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同性恋的名誉和人格。
第六十五条 同性恋不属于生理、心理疾病。不得以任何名义强制矫正、治疗同性恋。
第九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六十六条 同性恋爱、婚姻自由,不受他人干涉。
第六十七条 父母不得阻拦、干涉同性婚姻。
第六十八条 国家保障同性恋享有与异性恋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六十九条 国家保护同性恋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同性恋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七十条 同性恋对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与配偶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第七十一条 同性恋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第七十二条 同性恋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同性恋享有平等的收养子女的权利,具体依照《收养法》相关规定。
第七十三条
同性恋可以采取试管技术、代孕代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生育技术。【现行法律禁止代孕,此条目前删除】
第七十四条 有关部门应当提供防止艾滋病、性病等易在同性群体中高发疾病的防范药具和技术,保障同性恋的健康和安全。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同性恋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性恋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同性恋组织投诉,同性恋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同性恋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同性恋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侵害同性恋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有关侵害同性恋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同性恋或者对同性恋提高录用条件的;
(三)在分配住房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违反同性恋异性恋平等原则,侵害同性恋合法权益的;
(四)以恋爱、结婚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的;
(五)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同性恋异性恋平等原则,侵害同性恋合法权益的;
(六)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违反同性恋异性恋平等原则,侵害同性恋合法权益的。
对侵害同性恋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同性恋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关教育机构拒不接收同性恋学生入学,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就学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职工的招用等方面歧视同性恋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同性恋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侮辱、虐待、遗弃同性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十二条 雇用、容留同性恋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侵害同性恋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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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同性恋合法化如何牵涉到民族问题和矛盾,不多做阐述。
至于同性恋合法化如何牵涉到民族问题和矛盾,不多做阐述。
至于同性恋合法化如何牵涉到民族问题和矛盾,不多做阐述。
同性恋合法涉及的因素太多,往大了讲民族团结和稳定,往小了讲社会安定和结构,从群体角度讲民智开化程度和接受能力,从个人角度讲财产分配关系和家庭组成。
但无论从哪个角度看,现行的社会状况都不会允许的,无论支持人士做多少努力。
至于同性恋合法化如何牵涉到民族问题和矛盾,不多做阐述。
别人能够合法化的原因写起来能出一本论文了。我国并不具备能允许其合法化的条件。
当然我是没办法阻止你们努力的,只是我不看好而已。纯个人观点。
请誓死捍卫我说话的权利,谢谢。
别人能够合法化的原因写起来能出一本论文了。我国并不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