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色流:比《同性婚姻合法化》更迫切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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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 889 次阅读  2015-07-04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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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gayi.us/sexual-orientation-anti-discrimination-laws

春节刚过,一年一度的“两会”又即将召开,委员们摩拳擦掌,屁民们冷眼旁观。与往年一样,我对“同性婚姻合法化”在今年两会中被讨论的可能性,仍然不抱任何希望。尽管这或许有些情绪悲观,但是情形的发展却往往出乎意料:“孙建方委员:男男聚众淫乱应明确为犯罪”!

anti-discrimination

老实说,看到今天这篇新闻我不免有点糊涂:聚众淫乱罪这条恶法,无论从法律条文,还是从司法解释,抑或是执法实践上,同性之间的聚众淫乱本身就是被明确为犯罪的啊!没听说过聚众淫乱罪,警察只抓男女,不抓男男好不好?!

刑法中对同性性行为违法的描述不多,卖淫与聚众淫乱是其中最关键的两条,是明确适用于惩罚同性恋犯罪的。可是,我们的政协委员孙建方先生却说:“法律对于卖淫、聚众淫乱的惩处仅限于异性间”。请问,孙先生,您有一字一句,仔细看过刑法中关于卖淫与聚众淫乱的法律条文吗?

这样让人哭笑不得的政协委员,这样稀里糊涂的两会提案,居然都可以堂而皇之的走进两会会场,进入讨论环节,这究竟是制度固有的缺陷,还是有人在滥竽充数,肆意浪费手中宝贵的提案权?

抱怨到此为止,毕竟兲朝的国体与政体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内。

比《同性婚姻合法化》更迫切的提案:《反性取向歧视法》

既然同性婚姻合法化,短时间内不可能在充斥着孙建方这样不称职的政协委员的两会中得到讨论,那么就退而求其次,看看在我们究竟可以做些什么?

于是,一个看上去比同性婚姻合法化更加紧迫的提案,出现在我们的面前:《反性取向歧视法》。

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讲话呼吁结束性取向歧视(双语视频):

从性质上说,性取向歧视与性别歧视,民族歧视,宗教歧视,地域歧视完全一样,都是针对特定族群的成员,仅仅由于其身份或归类,而非个人品质,给予不同的对待。

在 中国大陆,性别歧视,民族歧视等都是会构成犯罪的。例如,对犯民族歧视罪,煽动民族仇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 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国的媒体在报道涉及民族问题的新闻上,往往尽量避免出现民族词汇,不会直接曝光罪犯是XX族。例如之前的昆明暴恐, 没有一条新闻将恐怖主义与某个民族直接挂钩,也禁止网民在评论里随便发布意见,因为这涉嫌煽动民族仇恨,涉嫌违法。

但是,同样的反歧视法律,到了同性恋这边却集体“失声”。中国法律在惩罚“性取向歧视”上,是一片空白。因此,媒体可以有恃无恐地将各种屎盆子往同性恋人群的头上扣,网民可以肆意的侮辱,辱骂同性恋,对不同性取向的少数人群进行不公平对待,而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这是完全不合理的。

《反性取向歧视法》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性少数公民(包括同性恋公民、双性恋公民、跨性别公民,下同)依法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利。
二、国家保护合法的性少数组织的活动。对于性少数组织的登记注册、监督管理,不应实行有别于其他民间组织的双重标准。性少数组织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三、禁止以性取向为由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公开煽动性取向歧视、仇恨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四、政_府官员和媒体不得公开发表性取向歧视言论。媒体对性少数人群的报道应客观、公正,扭转负面报道居多的现状。允许正面表现性少数人群的艺术作品公开发表、出版、演出、放映。修改现行《电影审查标准》,删除其中对“同性恋”内容的限制。
五、性少数公民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公开其性取向。对于不公开性取向的公民,性取向是他们的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
六、对于以公开其性取向为威胁对公民进行敲诈勒索的犯罪分子,应从严从重惩处。
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以及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性取向为由歧视劳动者。
八、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取向为由解雇劳动者,不得以性取向为由克扣工资、破坏劳动合同,不得以性取向为由阻止劳动者升职,不得在劳动条件、工资待遇、休息休假、职业培训等方面对不同性取向的劳动者区别对待。
九、性少数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的权利。
十、服务行业、服务机构不得以性取向为由拒绝向公民提供服务。
十一、医疗机构不得以性取向为由拒绝公民就医。应当保障身体健康的性少数公民义务献血的权利。
十二、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改变”其性取向。禁止任何医疗机构提供所谓“矫正性取向”的医疗服务。
十三、各级各类学校不得以性取向为由拒绝符合入学条件的公民入学,不得以性取向为由开除或劝退学生。
十四、在大、中、小学生的青春期教育和性教育中,增加反对性取向歧视、尊重性少数群体的内容。
十五、修改现行《刑法》中“强*奸罪”“猥亵罪”的定义,将同性间的性犯罪、性骚扰纳入处罚范围。
十六、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包括性少数人群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阻止性少数公民履行兵役义务。
十七、禁止破坏性少数公民的婚姻、恋爱自由,即: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同性恋公民与异性结婚,不得采取强制手段破坏同性之间的恋爱关系。
十八、不得以性取向为由剥夺公民收养的权利。
十九、父母不得以性取向为由遗弃性少数子女。子女不得以性取向为由拒绝赡养性少数父母。禁止以性取向为由剥夺公民的继承权。
二十、国家应积极研究同性婚姻的有关政策,以期在未来条件成熟的时候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

由于这份《反性取向歧视法》提案是在2011年提出的,而根据2014年的刑法修正案草案,猥亵罪的已经包括同性猥亵的内容,所以第十五条的“猥亵罪”定义部分,或应进行调整。

不过,正如这份提案的第二十条所述,《同性婚姻合法化》或许可以被视作是同志平权的终极目标,而通往这个目标的第一步,就是通过《反性取向歧视法》,以法律的形式告诉大家歧视同性恋就是犯罪,强制性地教会人们要尊重同性恋,双性恋这些性少数人群。

大家只有先学会尊重你,才会去认真考虑你的权益。同性婚姻合法化,从《反性取向歧视法》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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