贬低同性恋才能让同性恋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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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有 810 次阅读  2016-09-21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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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与支持宽容的自愿论的论证

桑德尔


于同性恋权利来说,更为频繁地得到采用的先例是斯坦利诉佐治亚州案,该案支持一个人在家里这种隐蔽场所拥有淫秽品的权利。


斯坦利案并未主张在被告卧室里找到的淫秽影片服务于“高贵的目的”,而只是说他有权在私下里看它们。对于程序共和国的假定来说,确凿无疑的是,程序共和国所辩护的宽容,完全独立于受到宽容的事物的价值与重要性。


纽约州法院确实以这些理由为同性恋的隐私权做了辩护。追随斯坦利案,如果存在“借助被贬称为淫秽的物品来满足性欲望”的权利,就可以推出“从至少曾经被认为是‘异常的’行为中寻求性满足”的权利,只要这是私人的且经过双方同意。


法院强调对其所保护行为的中立性:


“我们对于经过双方同意的鸡奸行为,没有表达任何神学的、道德的或心理学的评价。见多识广的、精明能干的权威与个人对这一议题可能会而且也确实持有各不相同的方方面面的看法。”


法院的角色只是要确保国家悬置这些对立的道德观,而不是在法律中体现这些观点的任何一种:“在我们政府的政策中,为道德或神学价值提供表达媒介或有意执行的工具,并不是刑法的职能。”


通过悬置同性恋的道德性来支持宽容,这一论据有其我们所熟悉的吸引力。面对价值上的深刻分歧,这种做法看上去对竞争各方的要求最少。悬置同性恋的道德性是在维护社会平和且尊重各方的权利。那些把鸡奸行为视为罪恶的人不必被说服改变看法,而只需要容忍那些私下践行鸡奸的人。通过只坚持各人都尊重他人过他们选择的生活的自由;这种宽容许诺,不必等待形成共享的善的观念,就能为政治上的一致提供基础。


但是,尽管有这一许诺,支持宽容的中立性论证仍然要面对两个相关的难题。


第一,作为实践问题,对有争论的实践在道德许可性上没有某种程度的共识,单单依靠自主权利的力量就能够维护社会合作,这绝不是确定无疑的。


现在被归于隐私权而最早被赋予宪法保护的实践出现在涉及婚姻与生育神圣性的案件中,这可能不是偶然的。只是后来隐私权被从这些实践中抽象出来,并在没有提及这些实践的善的情况下得到保护;而这些实践之所以受到保护曾经被认为就是由于其所包含的善。这就意味着隐私权的自愿论辩护是寄生的,寄生于某种程度的如下共识,即受到保护的实践在道德上是允许的。



第二、支持宽容的自愿论理由涉及它所要维护的尊重的品质。


就像纽约案所表明的,用斯坦利案的类比来容忍同性恋,是以贬低同性恋为代价的;这把同性恋的亲密关系置于与淫秽品同等的位置上——只要它出现在私下里就应该是被容忍的、无价值的东西。如果是斯坦利案是恰当的类比,涉及的利益就注定要被贬低,就像纽约法院把它贬低为“性满足”(在斯坦利案中涉及的唯一私密关系是一个人与其色情物品之间的关系。)


鲍尔斯案中的多数法官利用了这一假定,嘲笑了“从事同性恋性行为的基本权利”这一概念。明确的答复是,即使格里斯沃尔德案是关于异性恋性交的权利,鲍尔斯案也不是关于同性恋性行为的权利。


但是,由于拒绝阐述同性恋的亲密关系与异性恋结合可能共同享有的人类善,支持容忍的自愿论理由就失去了与格里斯沃尔德案的类比性,从而使得上述奚落很难加以驳斥。


支持宽容的中立性理由的问题,在于其吸引力的反面,它完全没有质疑对同性恋本身不利的观点。但是,除非这些观点能够得到合理的处理,否则即使是有利于同性恋者的法院裁决,也不大可能为同性恋者赢得比单薄而脆弱的容忍更多的东西。一种更完全的尊重将要求,如果不是敬重,至少是对同性恋者所过的生活有某种程度的欣赏。


但是,这种欣赏不大可能通过仅仅以自主权利的词语所指导的法律与政治话语来得到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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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个评论) 发表评论

  • 苏小北电台 2016-09-22 15:21
    不明白,既然是双方同意,为何还要说是鸡奸行为,这是什么逻辑思维?费解…
  • dien 2016-09-22 21:23
    苏小北电台: 不明白,既然是双方同意,为何还要说是鸡奸行为,这是什么逻辑思维?费解…
    第一,也许是翻译的问题;第二,也许是沿用他们对同性恋的蔑称。应该是这样吧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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