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问题首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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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有 680 次阅读  2018-12-06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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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县公安局和巢湖地区  行署公安处的领导专门开会研究此案,终难定论。案件便被报至到安徽省公安厅,安徽  省公安厅接到此案后也拿不准,最终此案直捕到我国最高国家公安部。
1991年11月6日,巢湖地区行署公安处接到了由省公安厅转来的国家公安部的批复,全文如下。

巢湖地区行署公安处:
关于你们报的无为县同性恋案件,我们已报公安部,并給予答复如下:什么是同性恋,以及同性恋的责任问题在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你们所反映的问题,原则上可不予受理,也不宜以流氓行为给予治安处罚。本案具体如何处理,可与检察院、法院等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这个批复在1993年总第8期的《国际旅行卫生》上已公开发表。
公安部的批示也可以看作是对于同性恋问题的首例司法解释,它必将成为今后警方在处理同性恋问题时的依据。
林永霞和潘玉珍免除了囹圄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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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5 个评论) 发表评论

  • 低调的智慧 2018-12-07 01:29
    大陆法系不属判例法系,一个91年的判例对8102年的今日有多大作用?
  • Iloveboy 2018-12-07 07:29
    公安部做出的解释不属于司法解释,而是行政解释。
  • 何其咚 2018-12-07 08:09
    低调的智慧: 大陆法系不属判例法系,一个91年的判例对8102年的今日有多大作用?
    多谢赐教
  • 何其咚 2018-12-07 08:10
    Iloveboy: 公安部做出的解释不属于司法解释,而是行政解释。
    谢谢赐教
  • 何其咚 2018-12-07 08:10
    低调的智慧: 大陆法系不属判例法系,一个91年的判例对8102年的今日有多大作用?
    多谢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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