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我为什么要为同性恋发声 作者:知乎 左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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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有 911 次阅读  2017-05-07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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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前面】最近知乎上、微博上都大肆宣传同性恋,无论是小学性教科书对同性恋内容的增加,还是微博上大肆宣传的发生在全球各地的同志游行,只要有同性恋存在的地方,就一定会有两极化的声音,有支持的、有反对的,当然也不乏看热闹的腐男腐女。很多人都说支持同性恋已经成为知乎上的“政治正确”,而事实上并不是支持同性恋成为“政治正确”,而是反对同性恋的声音并不是在表达他们的观点,而是在宣泄,在歧视。

写这篇文章的目的是为了把同性恋群体以及同性恋平权运动放在一个十分中肯的位置进行讨论。延续我写作的一贯特性,先摆出的我的结论,免得大家看完我的论证之后我不知道我在说什么,失去逻辑线。

我的结论如下:

  1. 平权运动,其实是人权的二次分配。
  2. 我崇尚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的是有限度的。“表达反对意见”和“歧视”不是同一种东西。
  3. 同性恋运动的最终目的是融入(assimilation)主流社会,而不仅仅是作为生硬的一环组合(integration)进入主流社会。

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能够让支持同性恋者有更多的理论作为自己平权思想的支撑;欢迎反对同性恋者可以实实在在地“表达自己反对的意见”而不是一味地键盘侠;至于腐男腐女对同性恋无感者,看得开心就行,当然路转粉那就更好了。

我有自信让你通过这篇文章收获满满的干货。如果没有那你来打我啊哈哈哈哈!!!

【利益相关】人大法学院小基佬一枚。至于我是不是偏袒同性恋,可以在看完我的论点、论证和论据后加以评判。

一、社会契约论背景下的人权平等

社会契约论是古典自然法学的理论之一,其诞生背景可简单地梳理成如下过程。

在人类发展到了一定的阶段之后,所有人都处于一种被称为“自然状态”的社会状况之下,在这个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不会像现在这样出现严重的贫富差距或者阶级固化,所有人都可以平等地围着柴火吃烤鸡腿。

但是人类到最后一定需要发展出一个社会的雏形。因为,第一,社会可以大大地保障人类的安全性,增加其物种延续的可能性。人多力量大,一帮男人聚在一起打到的猎物会比一个人打到的多,而且分工合作也会更加省力,最后获得的能量也会更多;一帮女人聚在一起采摘到的果子多,种类还跟丰富,回到山洞里还能一起交流,哇你这草莓上哪儿捡的我下次跟你一起去,身心愉悦;群居生活使得人类间的繁殖活动变得更为频繁和便利,从生物学的角度上来说,物种间的生物本能,便是尽可能多的繁衍自身的后代。(所以这就是为什么避孕套是一件非常违背生物伦理的发明)。第二,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人类具有自爱心和怜悯心,而这种特征直接导致了人类成为群居性动物所谓自爱心,就是我们会避免自己受伤,希望获得安全感。我们受伤后会采草药嚼碎了敷在伤口,我们冷了会剥下动物的皮毛御寒,这些都是自爱心。而怜悯心是,我们看到别的人类受伤我们会感受到同情,甚至会感受的相似的痛感。这些特点决定了我们人类都最后都会抱团,而这就是社会的原始雏形。

所以人类就开始抱团了,有什么吃的大家一起吃,有什么喝的大家一起喝,风雨同舟,有难同当。不过这里滋生出了另外一个问题,既人类具有完全自私性和有限利他性。我和你生活在同一个屋檐下,我跟你一起打猎,不过我是一个特别自私的人,我跟你打猎的时候我总是跑得最慢的那一个,你好不容易打回来了一头鹿,我跟你平分,结果猥琐的我还要头头地趁着你上厕所的时候多偷了几块肉吃。这很不公平,于是本着公平的原则,所有人聚集在一起开会,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我们需要制定一些人人都必须遵守的规定,既所有人要签订一个契约。每个人都必须在这些规定里的框架生活,犯规的人拖出去枪毙或者流放。

听起来熟悉么?是不是非常像汉谟拉比法典或者罗马的十二铜表法?

这就是法律的雏形,从此便开展了永恒的关于个人自由和公平正义的法理学讨论,因为这里牵扯出了两个概念,权力让渡无知之幕

古典自然法学认为,所有人生而平等,人一开始不是在社会这个概念里生活的,但是为了保障自身的生存,便开始与他人缔结契约。基于这种契约,他会转让一部分专属于他的权利和自由给社会,既权利让渡(你再也不能吃那么多肉了!必须要平分给别人不然就是违背契约!你也不能随随便便看谁不爽就杀人,因为大家是为了保全自己的声明才会聚集在一起的。),由此交换获得他的生命财产的保障,防止他人的侵害。这种基本权利,既享有声明、自由、财产不受社会侵害的权利是在社会形成以前就存在的,故被称为自然权利

那么,这个契约该如何缔结?假设男人非常喜欢吃肉,所有男人都希望缔结契约的时候可以规定多分一点肉给自己,可这样就会导致女人分到的肉变少了,同样不是公平的做法。于是这就引出了第二个概念,由罗尔斯提出的“无知之幕”。

无知之幕,意思就是在人们在商量给予一个社会或一个组织里的不同角色的成员的正当对待时,最理想的方式是把大家聚集到一个幕布下,约定好每一个人都不知道自己将会在走出这个幕布后将在社会/组织里处于什么样的角色,然后大家讨论针对某一个角色大家应该如何对待他,无论是男人还是女人。这样的好处是大家不会因为自己的既得利益而给出不公正的意见,即可以避免“屁股决定脑袋”的情况。因为每个人都不知道自己将来的位置,因此这一过程下的决策一般能保证将来最弱势的角色能得到最好的保护,当然,它也不会得到过多的利益,因为在定规则的时候幕布下的人们会认同那是不必要的。

举个例子,一帮原始人聚在一起讨论一块肉要怎么分给长老、副长老、采摘总监、狩猎总监。那么,我们所有人都遮上这无知之幕,没有人知道谁会成为长老或者总监,大家开始讨论,我觉得狩猎总监应该得到份量最多的肉,因为肉是他打来的他最辛苦……这样在完全不知道谁会担任什么角色的情况下讨论出来的分配方案,就会是最公平的方案。

看起来非常公平对吧,事实上,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对民主宪政体系产生了极度深远的影响,然而,这种理论有一个非常致命的缺陷,而也正是这个缺陷,直接导致了妇女选举权利、堕胎、LGBT等平权运动旷日持久的热潮

这个缺陷,就是它忽略了每个单独个体的需求

罗尔斯的所认为的正义,是效用主义背景下的社会正义总量最大化。每一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都会在缔结契约的时候尽可能地让自己获得的利益最大化,这里会涉及到博弈的思想。别忘了,社会契约论的前提是每个人都要牺牲出每个人的部分自由,所以同样的,我们可以推理出,在缔约的时候人们就有可能在目前做出某种自我牺牲后,已得到未来的较大利益

既然一个人,在不影响其他人的情况下,能恰当地行动去获取他的利益最大化,尽可能地达成自己的目的,那么,一个社会为何就不能按照同样的原则去行动?也就是说,一个社会完全可以在牺牲个体利益的情况下保全社会的正义最大化

让我用一些非常简单的例子把这个抽象的理论解释清楚,牺牲个人利益从而最大化社会福利的做法,最常见的就是前线战斗的士兵、春节还在加班的警察、晚上十一二点后地铁停运了就开始检查地铁轨道的安全员等等。这么说,你就知道是什么意思了。

所以,现在全球范围内如火如荼的平权运动,不管是LGBT也好,女性堕胎也好;不管是安乐死也好,被性骚扰的男性也好,归根结底,就是最原始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创立之时牺牲了一些我们几千年以后才能注意的到的利益,而在这漫长的政治制度形成的过程中,文化、宗教、意识形态等已经完全固化下来,所以才会需要这些平权运动去重新解释政治和法律

也就是说,现在的平权运动,其实是人权的二次分配。

二、同性恋运动是人类“共识”的衍生和完善

现在说出两个词,让我猜猜你们的联想。第一个词,恋爱。

让我猜猜,正在看着这篇文章的你一看到“恋爱”这个词肯定会想到你和TA的种种甜蜜过往,说不定还会嘴角不自觉地上扬。(单身狗请自动忽略)

接着,第二个词,乱伦。

让我再猜猜,你可能会想到你爸妈或者兄弟姐妹的脸,但很快就没办法继续往下想,因为你会下意识地抗拒,潜意识阻止着你进一步往下想象,你会恶心,你会皱眉头,有一种力量阻止着你往下想。

这种力量,就是人类的“道德共识”。

事实上,从语言学的角度,这两个词并没有什么区别,它们都共属于一个大的词语范畴:爱情。

但是为什么你会对“恋爱”感到愉悦,对“乱伦”感到恶心?

总结起来,就是两点:“道德共识”“社会的自我保护”

1、道德共识

我们尊重道德的要求,不是因为什么人告诉我们这样做,而是因为我们相信它们是“真理”。这种对于真理的感觉是我们给予道德原则很高的权威,它们使我们确信,在必要的时候,我们应该为了这些道德原则而牺牲我们自己的利益。这并不是说存在着普遍的道德原则,或者同样的道德原则在所有的地方,在任何时候,都适用于所有人。恰恰相反,人们对于道德原则的内容的不同意见可能都是有道理的,但是,我们每一个人都把我们自己的道德原则和道德领域视为真实,而真实的含义是,它们代表了我们可以最大限度地接受的构成一个道德社会的内容

举个例子,乱伦对我们而言就处于“真实的道德共识”之外的范畴,所以即使它属于“爱情”这一大类,我们同样没有办法接受它。而对于接受乱伦的人来说,他们同样具有支持乱伦的道理,但可以肯定的是,我们和他们的“道德共识”绝对不会完全重合。

2、社会的自我保护

现代社会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道德准则,一种道德标准是,某些人采纳某种原则作为行为指导,但并不打算讲自己选定的原则强加于人,另外,还存在着一些在容忍限度之外多数人所规定并强加给持异议人人们的道德标准。若没有第二种标准,社会便无法生存,因此,某些道德共识对于社会生活开说是基本的要素,每一个社会都有权保护自己的生存,因此也就有有权坚持某些道德共识。若放任某一观点任其发展,则可以预见其发展会连带破坏围绕其中的其他社会制度和体系。

让我举两个例子把这些哲学语言具象化。第一个例子,我自己会把这种道德标准作为行为指导,但不会强加给别人的道德共识,虐狗当然我是爱护小动物的人士,这里只是举例子)。假设我是一个变态,整天拿水枪射我家柴,看着他被射的嚎啕大叫我特别爽,把虐狗视频发到微博上,呼吁人们一起射狗从我做起,为自己的生活增添一份色彩,不仅如此,我还整天在知乎上回答基佬日常问题,整天秀恩爱,并呼吁大家一起虐狗。

这就是我的行为准则,我喜欢虐狗,并呼吁所有人加入我的虐狗大队,但是,你同不同意我的观点对我来说毫无害处,你虐不虐狗我依然好好活着,该吃吃,该睡睡。

现在,举第二个例子,杀人。这就是在容忍限度之外多数人所规定并强加给持异议人人们的道德标准。你不能杀人。

你关注了我,看着我的虐狗文章和视频,你诅咒我也好,你私信骂我也好,但是你不能直接扛着一个大炮炸死我,因为我虐狗属于我的言论自由,我并没有对任何一个人造成实质性的伤害,但杀人不一样。法律禁止你这么做,社会禁止你杀人,一旦纵容了杀人,这个社会将分崩离析,不复存在。举了两个很猥琐的例子,希望你能更进一步地理解社会自我保护理论。

接下来,回到我们的论点,为什么同性恋平权属于人类的“道德共识”。

我们一旦反观同性恋的历史发展,从石墙事件到美国大兵禁止同性恋政策,再到美国最高法院宣布同性婚姻合法化,同性平权运动最终只有一个目的,被主流社会所接纳,所融化(assimilation)。马斯洛的需求理论表明,在满足了安全需求和生理需求后,人们需要满足其尊严需求(不因你的性取向而受到歧视或者言语攻击)、需要满足其自我提升追求(不因你的性取向而职业受阻)、还需要满足爱的追求(凭什么同性恋不能谈恋爱不能结婚?)。这是第一个前提,同志们需要通过平权运动实现自己没有被满足的基本人权需求

第二个前提是,同性恋已经逐渐打破了“道德共识”壁垒。如果放在中世纪时期,同性恋是会被处以痛苦之梨(感兴趣的可以去搜搜这个刑具是什么……)之类的惨绝人寰的酷刑的,因为那个时候的“道德共识”是建立在基督教上的。但是现在的社会已经不同了,联合国在21世纪初期就已经通过科学研究使得同性恋获得去罪化和去病化的科学依据,而16年的美国最高法判决更是把同性恋平权运动推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无论是从道德共识理论,还是社会自我保护理论来说,同性恋平权对社会的危害几乎是0,而反观许多国家,之所以不合法化同性恋的原因,无非是意识形态上依然没办法接受同性恋,或者是没有成熟的抚养或者婚姻机制推动同性婚姻合法化。也就是说,随着社会意识形态的进一步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性恋将会获得越来越多的合法化筹码,合法化只不过是一个时间问题

三、你所表达不是观点,而是歧视

我会看到微博上很多人说,啊同性恋好恶心,然后被一堆正义少年喷后,开始为自己辩解说,我说的是这个群体恶心,又不是专门针对你,你骂我干嘛?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会在这里分析究竟什么是“歧视”什么是“表达反对意见”,言论自由的边界究竟在哪

很多为反同性恋言论辩护的人,其辩护的策略通常是,这项言论并不是针对同性恋群体,而是针对同性恋行为。

而实际的情况是,在一个真正追求平等的法律系统下,它一定是可以把言论区分成两个类型的,一种是针对政治、法律、学术等专业的议题所进行的反驳,另一种是针对特定人群的歧视言论,既所谓的言语攻击。

举个例子,假设A看完我这篇文章,说,左岸我觉得你这点说错了,同性恋不应该合法化,因为,第一,合法化其实是利用异性恋现存的法律制度给gay们的施舍,第二、同性恋合法化后他们领养的孩子可能会受到歧视……如果你觉得你的文章能站得住脚跟就说服我。

关于A的评论,我会非常非常欢迎,这就是真正意义上的反驳,以理服人。

接着B草草看完我的文章,评论说,呵呵通篇放屁,你们这些gay就会装可怜。

这就是歧视,这就是对“历史上劣势少数族群”的歧视。

什么是历史上劣势少数族群?用英文可以把它翻译成Historically disenfranchised minorities。这类人群的典型代表就是黑人和同性恋,历史上有黑奴贩卖,有马丁路德金,所以黑人们到今天还在为自己的权利所抗争,所以奥斯卡今年发的奖项会有很多黑人获奖者,这是他们抗争的结果。

而至于同性恋,历史上有宗教审判、有石墙事件,所以我们会建立一个又一个的NGO去为自己争取权利,因为在历史上,我们已经落后了,导致我们到今天依然没办法获得一个正常人所可以享受到的权利,甚至,我们就是一群披着正常人皮囊的二等公民

我们会专门腾出一块地方建立残疾通道,因为我们知道残疾人理应获得更多的便利;我们会主动为孩子和老人让座,因为我们心理清楚他们身体状况不如我们,让座是应该的。

可为什么,一到了同性恋们为自己争取原本就属于自己的权利的时候,你们会说装可怜,你们会说骗婚的gay该死,你们会叫嚣着这些都是西方的不良风气?我承认,会有很多同性恋觉得自己是弱势群体就应该获得多与正常人的关照,我对这种人的看法是,个例不代表群体,请不要以偏概全,一竿子打死一船人。

因为语言的抨击力量,超乎你的想象

“A word is not a crystal, transparent and unchanged, it is the skin of a living thought and may vary greatly in color and content according to the circumstances and the time in which it is used.”

这段话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Oliver Wendell Holmes,Jr在一个关于言论自由的案例做出的判决中非常经典的一句话。我就不翻译了,大家可以仔细体会下这段话背后是多么深刻的智慧。

写到这些,感谢你读完这么长的文章,如果有什么反对意见,直接私信或者评论都可以,不接受键盘侠。

感谢你的时间,希望这篇文章能给你深思。

期待你们的点赞和评论。以上。

参考资料:

  1. 罗尔斯——《正义论》
  2. 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
  3. 德沃金——《法律帝国》
  4. 卢梭——《社会契约论》
  5. Glireath, Shannon——《The End of Straight Supre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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