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道德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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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有 290 次阅读  2015-06-29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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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法律专业出身,对法律相关著作的了解也是止于宽泛涉猎,希望有法律大牛写点更专业性的文章。这篇文章的一些思想来源于Hart Law, Liberty and Morality,更精彩的论断可以看他这本书。

 

   一、关于中国的传统

古代的中国的社会结构是松散的,统治阶层更多是偏向于无为而治,而到了乡,乡绅依靠宗族血缘关系实现人民的相对自由的自治。从而中国到现在都没有成熟的城市公民生活习惯。话从何而来?宗族制度是一种熟人间的制度,依靠血缘纽带增强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也依靠宗族的力量来维护本宗族的利益。对于在宗族外的陌生人之间的关系表现地相对不关心,而城市生活更多应该是陌生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所以我觉得中国人的团结应该是家族间的团结,而对于公众生活可能除了公社化组织上的公众生活外,真正意义上关心公共事务的公众生活才刚开始。

中国文化依靠伦理道德去维系社会的结构稳定,“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同时依靠科举使社会不同阶层的人不断流动,无所谓阶级形成与运动,与惯性极大的道德捆绑一起,从而形成了一个稳定不进步的社会。(阶级是阶级社会进步的动力)中国文化从孔子之后就极大地依赖于人的理性(梁漱溟称“理智”),而西方文明还依靠宗教去强化社会的联系以及捆绑人性。宗教不过于人通过一个理性化的人来约束人的本身,而中国文化早熟,早在孔子就提倡人的自我克制与修身。所以西方有了文艺复兴,宗教改革,而中国在远离暴力上已走得很远,这就是我们真正要提倡的传统文化。但是,道德的副作用在于它的惯性,而道德专注于社会的“应该”(should be),而没有西方在求是的路上的认识存在(being),而科学的发展在于认识事物本来的面目。在没有认识事物本来的面目之前,就提倡事物应该是怎样的是危险的。苏格拉底通过不断地诘问,然后不断地“助产”人们对某一个事物的认识,西方社会在这一点上已经领先我们很多年。我们很多同胞,拿到一个事物,就用别人灌输的观点去反驳,根本没有思考这个事物本来会是怎样的,那么这个社会的认识就是很初级的。我把我保存文章的文件夹命名为“再定义”,就是时刻提醒自己,什么概念,都必须在自己这里重新下定义后再放进去。

 

   二、关于法律、道德与自由

前面费了很大篇幅是简介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些特点,现在要逐渐进入对美国最高法院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讨论,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这是讨论对生活别的方面讨论也有借鉴意义。

      (1)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Hart那本小册子里解释地非常清楚了,道德所不允许的,不一定能用法律去制裁。首先,我们讨论什么是道德。在比彻姆的《哲学的伦理学》里,他列举很多种对道德的定义,其中有个是“具有社会重要性的习俗”。当然这里排除了法律规范,但至于什么算重要,也只能举例一一去讨论,而这里也没说明道德必然是好的。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道德作为上层建筑意识形态,最终是由社会生产力决定的,从而我们可以推断出随着社会的发展,道德必然会出现不适应社会发展阶段的调整,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道德可以被推翻重建,而不必上一代强加给下一代。在斯密的《道德情操论》里,道德应该是来源于同理心。若说,道德带上时代和社会的烙印,我觉得斯密里说的道德有穿越时空的意义。西方文化以及道德是从个体自身的肌肤之亲发展而来的,所以更符合人性的本身,而且从人本身出发衍生的道德如人性一样有持久性。中国的礼仪在于一种互相尊重的距离感,如大厅内主客的距离,而西方见面Kiss。同理心能够从自身的感受出发去感受他人的感受,这就是社会进步反映出来的“假如我是他,我会怎么样”。而对于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我们可以感到很愤怒,但我们却不能叫警察把他们抓起来,这就是道德与法律的区别。法律背后是国家,道德背后仅仅是社会。道德可以通过立法上升到强制法律层面,但一旦道德变成人人都必须强制遵守的法律的时候,道德会扩大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道德本身是更强调义务的,而法律应该是权利与义务对应的,一旦一个道德被确立成法律必然有人的权利因此而增强或削弱。

 

    (2)  自由的后果

自由分为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一个文明的社会的一个衡量标准在于对消极自由的保护。我不喜欢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积极自由就是你有权利做什么,强调liberty to。消极自由是你有自由做什么而不被干扰,强调free from。行使自由要面对其带来的后果,但这个因果关系如何去判断,而结果的大小联系该如何去限定?

中国很多人是很奇怪的,本来一件事情与他一点关系都没有的,他却很操心,而且表现地异常地愤慨,同时对于一些社会应该关注的事情却选择“只扫自家门前雪,哪管他人瓦上霜”,群己界限都分不清楚。当面对别人的生活状态和价值观与自己不一样的时候,很多人会打出道德的旗号。我很喜欢胡适的“容忍比自由更重要”,在面对别人与自己不一样的生活方式的时候,我们首先要站在别人的角度看问题,然后再去思考别人的生活有多大程度上影响到自己了。对于同性恋这个事情,很多人只是空泛地在喊道德的口号,但何为道德没一个人说得清楚。两个性别的人在一起了,你可能会产生心理上的厌恶,但反过来去思考,别人的生活方式其实是对你的生活没有太大的影响的。你只是在这一刻感到不舒服,而这不舒服不过于别人与你的生活方式不一样,你有自由去表达你的厌恶,但文明的人选择容忍。后来,当这些都变得习以为常,就像从要求妇女三从四德的卫道士到尊重女性的转变,原来所提倡的,随着文明的进步就是后来所摒弃的。

 意识到“千里之堤毁于蚁穴”是防患于未然,而因为一个鸡蛋碎了就哭喊着自己的养鸡场不见了,这是扯蛋。有些老人家,社会主义进行点改革,就直接扯到危害祖国安全。这些都是明显地去放大一个事件的后果,一顶大帽子扣来,谁也担当不起破坏一个国家的罪名。这就使得如何确定自由的后果特别重要了。网上对于新闻的评论,有很多是因为同性恋婚姻合法,就推断出人类灭亡的结论。这是很搞笑的结论,把繁衍后代和整个物种的重任都交给了占人类少数的同性恋者,这真是异性恋的无能呀,各种无能。婚姻可以看成是人与人之间的承诺契约,除了同性恋婚姻外,我有时还在想,要是三个以上的人缔约自由,那么他们之间可不可以形成婚姻关系。不要觉得惊讶,世界上又不是没有共妻制度。两人之间的契约关系通过法律的形式得到确立和承认,就能够通过法律去调整和规范两人的婚姻关系,这其实是一种进步。从平权的角度看,异性恋的结合缔约方式要是和同性恋是一样的,那为何有人得到承认,而有人因为是少数却被拒之门外。社会的进步不仅是多数人的利益得到保障,也在于少数人的正当权利得到尊重。有人以能不能生孩子为由去反驳这一关系,但要是男女间结婚没有生孩子,那是不是意味着他们婚姻的无效?当别人行使自由的后果对你没什么影响时,别人缔约得到福利改进,而你无所受损,整个社会的福利就是增加的,这就是经济学的帕累托改进。

选择一个什么样的制度都是有消极一面的,实际上,同性婚姻合法化肯定能在社会上找出一些负面的事例,而制度的运行的次优的,但这也不必妨碍我们不断寻求社会进步的步伐。从某种意义上,我是功利主义的,就是这个原因。要看那个社会在总体上更进步,而不是那些一些自由后果的一方面去拆了整个自由的框架。

    三、剩下的

    网上传的罗伯茨大法官的反对,很多人以为是反对同性恋婚姻合法的本身。我觉得问题的核心不在对婚姻的定义上,按照美国的民意调查,同性恋都是件司空见惯的事情,得到越来越多人的理解。美国是一个分权制衡的国家,不单单是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还有联邦和州权的分权制衡。最高法院的判决是不是一种对州权的干涉,而这个立法程序又是否合理,能不能通过对宪法的新阐述去影响人们的价值和宗教判断?但假如同性婚姻合法是大势所趋,那么为何又要纠结这些东西呢?扯远点,有两个问题:(1)请神容易送神难,一次“侵权”可能会面临以后更多的可能。(2)立法能动主义与保守主义的对决。第二个问题在认识论上可以对应于乐观与悲观认识论,反映在社会上可以是精英主义与平凡人的认知对立,权威与反权威的对立。乐观认识论,认为人都是可以通过自身的理性去认识事物的,而且能够认识到,悲观则认为认识具有局限性,所以需要精英去领导。通过立法去引导大家的道德宗教判断是否合理,而对应回自由那里,这是否又侵犯别人的思想宗教自由。我们常以为把我们关在笼子里那叫限制自由,而忽略了把思想关在笼子里这种从思想上的自由限制。精英权威的引导可以较快地引导社会的进步,也可以单一灌输特定群体的思想。美国一件事情举国上下吵来吵去,我们觉得很没趣,但其实在于他们有多元性的思维。民主也是如此,民众的观念要是单一的,投票只是一种形式,不算真正意义上的表达个人述求的民主,而在表达述求的时候要以承认别人的权利为前提。我国也搞过大民主,民意上也是热烈地去呼应一些东西,但这时候要去判断“大家同意是否就是民主”。我觉得我们国家咋认识权利与义务,以及尊重别人的路上还是有很长的路要走的。

 走自己的路,让别人说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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