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同性恋者分手闹房产纠纷 法院按特殊朋友关系处理
分享到:
16已有 841 次阅读  2013-05-16 21:12


分享 举报

原题:男同性恋者“结婚” 分手引发房产纠纷 法院依据朋友关系作出判决

虽然目前我国法律不认可同性恋“婚姻”合法化,但随着我国同性恋群体的不断扩大,一些同性恋人分手后,要求按婚姻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等纠纷并非少见。

北京市二中院日前在审理男同性恋“丈夫”王某与“妻子”张某房产分割纠纷案中,依据现行法律,并未将二人关系上升为法律意义上的“恋人”或“夫妻”关系,而认定为密切朋友关系,并依据朋友关系,以交易显失公平为由,作出撤销一审判决以及双方所签《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共有协议》的终审判决。维护了同性恋“丈夫”王某的合法权益。

同性恋人“婚”后平分房产

王某、张某是一对男同性恋“夫妻”,其中王某是“丈夫”,张某是“妻子”。两人的关系不但公开,而且“结婚”时,两人还大摆酒席,宴请各自家长、亲朋好友贺喜。

2011年6月20日,王某出资170万元,在北京城区购买了1套房屋,并取得了产权证。后王某与张某“结婚”,共同在此居住。2011年12月2日,“丈夫”王某为拴住“妻子”张某,决定将自己房屋的一半给张某,为此两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及房屋共有协议,约定房屋成交价为23万余元,张某出资10万元。虽然有约定,但王某为了向张某表示爱心,在张某未出一分钱的情况下,自己缴纳了所有过户费、税费,当日双方领取了各享有50%的《房屋所有权证》。不料5个月后,张某因生活琐事与王某发生矛盾,搬出单住,起诉要求分割房产。

分手后“妻子”起诉分房

一审中,王某表示双方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共有协议》对于王某显失公平、背离等价有偿原则,请求撤销买卖合同及《房屋共有协议》。理由是张某利用其与王某之间的“夫妻”关系,致使王某草率决定与之签订所谓的房屋买卖合同。

庭审中,张某认可其并未按照约定支付10万元房款,但称王某为了表达对自己的感情,才将房屋低价出售给了自己,坚决要求分割房产。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人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共有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诉争房屋50%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张某,现王某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双方所签约定,缺乏相应法律依据,并于2012年9月,判决双方分割房产。 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起诉至市二中院。

法院不认可婚姻关系

二审中法官认为,本案中诉争房屋,是王某于2011年6月出资170万元单独购买。后王某与张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共有协议》,将一半房产过户给了未支付10万元款项的张某,而且交易价格23万余元明显低于当时85万元的合理市场价值,有违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故双方之间的交易构成显失公平。

案件审理中,一种观点为本案系“假买卖真赠予”。理由是双方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但“结婚”时曾摆酒席,可以“参照适用”或“类推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认定二人系以“类似夫妻关系”所产生的赠予处理。

对此法官指出,根据现有的婚姻法分析,二人所自称的同性恋人并未上升为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如果法院随意扩大法律规定的适用,任意运用民法中“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与“类推适用”两原则,将有可能陷入伦理道德争议中,有失法院的中立性与客观性。因此,在社会思潮及立法对同性恋“婚姻”未发生重大变化之前,将二人的关系定义为一种较为特殊的同性朋友关系较为稳妥。

最终,法院认为基于二人之间的朋友关系,以及22万房屋合同价与85万市场价之间的巨大差异来看,二人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共有协议》显失公平,据此作出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及《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共有协议》的终审判决。

声明: 本文及其评论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飞赞网立场。不当言论请举报

评论 (13 个评论) 发表评论

  • 水晶小萝卜 2013-05-16 21:14
    何苦来哉!这钱要是我花的,即使分手也断然不会要求退回来
  • 关山飞度 2013-05-16 21:15
    拿到房产才几个月就闹分手,你是真的找人过日子么?分割财产来了?
  • achuang_go 2013-05-16 22:48
    最后合同作废,那个0啥也没得到,是不是?
  • 歧路 2013-05-16 22:50
    胡闹……
  • terrance211 2013-05-17 04:48
    一大早看新闻的时候就看到这条,太不消停了~~生活难免磕磕碰碰,都要山盟海誓的人,却还是分了。我敢说,那些个开始恩恩爱爱,然后闪电结束的人(外遇啊等),最后都会很难得到真正幸福,虽然他们可以凭姿色过日,但是消磨的是自己的内心。
  • 阳光鱼 2013-05-17 07:56
    能遇上王先生这么好的一个人,真是不容易。这个张先生看来魅力也很大。不过他人的生活旁人又怎能作评价呢。不过,二审的判决理由真心佩服,既符合时代潮流又保证了法院的中立性,还维护了公平,厉害
  • zasefa 2013-05-17 14:35
    阳光鱼: 能遇上王先生这么好的一个人,真是不容易。这个张先生看来魅力也很大。不过他人的生活旁人又怎能作评价呢。不过,二审的判决理由真心佩服,既符合时代潮流又保证
    感觉就像是小受骗房骗钱骗感情的,没别的什么。二审的确是神断那,处理的恰到好处。
  • 风之魂 2013-11-19 20:32
    如果是真,这还要脸不啊
  • 安凉生 2013-11-19 23:09
    这种好丈夫太难遇到了
  • 不二之臣 2013-11-19 23:13
    我竟然阅读完了!
  • aaron_0916 2013-11-19 23:43
    结果还是令人欣慰的!
  • 快乐少年郎 2013-11-20 00:51
    二审法院的判决显然不能让我信服。此案的争议焦点是该房屋买卖合同以及房屋共有协议是否为可撤销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情形有:因重大误解订立的、订立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时订立的。该案中,二审法院认定为显失公平应撤销。何谓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一方遭受重大不利的合同。该案例中,王某于2011年6月出资170万元单独购买系争房产,后王某与张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共有协议》,将一半房产过户给了未支付10万元款项的张某,而且交易价格23万余元明显低于当时85万元的合理市场价值。该情节看似是王某一方承担了义务,张某一方单纯的获得了利益,但是,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利益是否均衡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意思,如果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交易手段正当,意思表示无瑕疵,即使结果是利益悬殊,法律也不应该干涉的。“王某自愿将自己房屋的一半给张某,为此两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及房屋共有协议,约定房屋成交价为23万余元,张某出资10万元。虽然有约定,但王某为了向张某表示爱心,在张某未出一分钱的情况下,自己缴纳了所有过户费、税费,当日双方领取了各享有50%的《房屋所有权证》。”且“法院认为基于二人之间的朋友关系”,由此可知,法院认定张王两人的地位是平等的,张王两人在转移房产时也合法取得了相应的证书,交易手段正当,且王某是出于自愿,意思表示无瑕疵的,所以二审法院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如果在交易的活动中,每个当事人在完成了一个不成功的交易后为维护自身利益都以显失公平要求撤销合同,法院予以支持,则交易市场必然崩溃。其实笔者感觉出于王某的意思表示这案例更像是赠与,只是赠与的形式不是直接给,而是自己出钱买自己的东西然后赠与他人,额额。
  • yngod3301 2013-11-20 01:03
    异性婚姻现在都公证婚前财产了,婚姻是最不稳定的关系,居然用钱去栓感情Orz我是彻底无法理解。只能说是自找的。




涂鸦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