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报告揭“同妻”离婚之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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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已有 768 次阅读  2013-01-13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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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保守的估计,中国的同妻有1000万以上。如此庞大的“同妻”群体,若想通过离婚寻求新生,却遭遇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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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新网】(记者 罗洁琪)“在柜子的背后,还有一群被囚禁了幸福的女人”,一个“同妻”在其博客上如是描述同性恋“出柜”前的婚姻悲剧。
  所谓“出柜”,是指同性恋者向外界公开自己的性取向,而“同妻”则是指男同性恋者的妻子。
  多年从事同性恋研究的青岛大学医学院教授张北川在其一篇博文中引述著名性社会学家刘达临教授等在2005年的调查结果指出,中国90%以上的男同(含男双性爱者等)已经或将会结婚。据保守的估计,中国的同妻有1000万以上。
  如此庞大的“同妻”群体,若想通过离婚寻求新生,在我国却遭遇法律困境。1月1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公布了涉及同性恋的离婚案件研究报告,评述了目前的审判现状。
  该报告称,在保护同性恋者的异性配偶权益方面,我国是无法可依,法官处于较为尴尬的境地,导致“当事人的涉同性恋诉求基本未得到支持”。
  究其原因,报告认为同性恋话题过于敏感,民众尚未能正确对待,相对保守的法官更不愿意在判决书中作出回应。
  另外,除了立法空白之外,在此领域的法学理论研究也相当缺乏。
  在诉讼实务中,当事人取证困难,因为外界较难融入同性恋群体;法院认证也存在困难,因为同性恋有别于疾病,无法由专业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可是,现实中,“同妻”或者“同夫”的权益诉求已直逼法院的大门。
  民间组织“同性恋亲友会”的负责人胡志军告诉财新记者,“ 一个喜欢的是同性,另一个喜欢的是异性,无法获得幸福的婚姻生活。对于同妻来说,一旦事实曝露,其内心受到的伤害非常大。有一些同妻就会选择走出婚姻。”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的报告分析,此类案件的诉讼请求主要分为4种类型:感情破裂,要求判决离婚;以对方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婚姻,使其自始无效,可以恢复“未婚”的身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分割大部分的离婚财产。
  可是在现实中,法院基本不支持此类诉求。例如2012年6月,四川大学外国语学院教师罗洪玲在得知丈夫程某是同性恋之后,与其发生了冲突,最后跳楼身亡。
  罗的父母将程某诉诸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理由是,其女之死源于程某隐瞒同性恋倾向骗婚。
  据《成都商报》报道,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否认了“骗婚”的说法,认为“公民的同性恋倾向及行为,法律尚无禁止性规定。因此,无论罗洪玲与程某婚前是否知悉对方或者双方有同性恋倾向,均不影响双方自愿登记的法律效力。”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的报告指出,涉及同性恋的离婚案件,主要的疑难问题包括5个方面。
  第一,同性恋是否属于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该法院认为,1990年,世界卫生组织已经将同性恋从精神病名册中除名,其不可能成为禁止结婚的法定理由。
  第二,同性恋者的异性婚姻是否可以请求撤销或者请求宣告无效。该法院认为,将同性恋者的异性婚纳入无效范畴,可能并不利于权益保护。可以将该类婚姻纳入到可撤销婚姻范畴,配偶可以在离婚或撤销婚姻上选择。
  第三,配偶一方是同性恋是否是离婚的充分理由。该法院认为,判断离婚的标准仍应当是夫妻感情破裂。
  第四,是否可以向同性恋配偶诉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法院认为,该类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第五,在涉同性恋婚姻中,是否可以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对同性恋一方少分。该法院认为,将配偶认定为“无过错方”应当不会有较大争议,分割财产时对其照顾“合情合理”。
  作为同性恋者,胡志军认为,同妻现象的实质,是社会对同性恋群体的偏见和歧视造成的。很多同性恋者借助异性婚姻来隐藏自己,以免于受到歧视。另外的原因是,一些同性恋者渴望拥有孩子。
  他呼吁,同性恋者负起责任,敢于担当,避免走进异性婚姻,伤害无辜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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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1 个评论) 发表评论

  • hwj 2013-02-27 11:55
    要同志們敢於擔當,就得給同志們敢於擔當的社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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