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行业出现波动 人们在投资理财的时候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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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 564 次阅读  2014-04-18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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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投资理财的道路上人们在日常的生活中有着越来越宽的投资范围,在人们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需要注意的是,中国的金融风险似乎就要从信托违约开始。人们在投资理财的过中需要注意。
  随着中诚、新华等信托兑付危机的集中爆发,信托风险再次进入大众视野。但至于信托是什么,有什么特点,以及如何界定其违约却是大众陌生的。
  信托乱象
  国内的
信托投资公司后来其实一直走的是“发展-违规-整顿-发展”的循环轨迹。目前大的整顿已经有6次。而最近一次整顿,也使得信托公司的数量从高峰时的1000多家锐减到50几家。
  在行业法律法规上国内信托业奠定基础的是200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央行[微博]在2002年公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管理办法》。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在规定的十项业务上积极创新,目前已经有诸如:贷款信托、股权投资信托、权益信托、债券信托、房地产投资信托、融资租赁信托等几十个品类。
  自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实施以后的五年,资金集合信托计划占全部信托计划的比例都在一半以上。
  由于国内信托在融资上的优势,需求资金大户纷纷将融资的希望寄托于信托投资公司身上。于是就产生了市场上大部分信托产品投向了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和矿产类领域。
  银行敢卖信托敢发
  资金涌向之处必定伴随着高利润,而高利润往往带有高风险。信托产品这种“富贵险中求”的投资取向,使得信托产品从一开始就具有较高的潜在兑付风险。
  在以上介绍的国内信托发展的大背景下,中诚信托的“诚至金开1号”就是典型的矿产类信托产品。
  从表1可以看出,配置领域的基本面变化确实会对信托产品的风险有重大影响,特别是那些较容易受到宏观环境影响的地产、矿产类产品。
  除了这种投资取向自然具有的风险属性外,信托投资公司自己的风险因素也大量存在。由于我国的大多数集合信托产品都属于银信通道业务,因此大部分信托往往出现尽职调查和后续管理方面的问题。
  这时银行与信托的心理充满戏剧性:银行想只要信托公司敢于发产品,那么我就敢卖;而信托想只要银行敢卖,那么我就敢发。于是在高收益的诱惑下,银行与信托无形中都会放松对风险的管控,这往往也为之后的兑付危机埋下诱因。
  而且从法律上来说,信托产品的违约界定也往往更为复杂。以下我们通过与债券的对比来展现信托这种复杂的法律关系:
  从以上图表可以看到,信托多出一方关系,所以实际上委托人与信托公司并无直接债权关系,而是委托代理关系。比如“诚至金开1号”存在违约只能是在中诚信托和振富能源之间。投资者不会因为振富能源的任何违约得到赔偿。
  所以,平时看到信托产品中的预期收益其实并不是一种保证,而只是一种展望。即使没有实现也不是违约。
  至于渠道方面,银行就更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其只是销售和资金托管方,完全是个“帮忙”的,根本不是“东家”。
  那么至此,只有投资者是被“坑”的人,既然信托、银行都不需要负什么责任,为什么非要保证承诺的本息得到兑付呢?
  主要是当事方因不同利益诉求造成了目前市场的状况:
  基于这些原因各方都会努力实现信托的所谓刚性兑付。所以永不违约的信托也就出现了。
  但是,诸如中诚信托危局的出现也并不是完全没有作用,至少市场“零风险”变得越来越不可能,也许离滑落悬崖只有一步之遥。
  各方的妥协换来的只是暂时的安宁,要实现金融市场稳定,避免系统性风险集中爆发,市场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有所加强:
  方面一:为投资者树立风险自担理念,使市场各方能够充分认识到“零风险”市场正在远去,减少对中介及监管机构的过度依赖。
  方面二:在法律层面上明晰各个层级的法律关系,规范权责,加强金融的审慎监管。
  方面三:提高市场透明度,引入风险评级等专业评估机构,强化产品事前、事中的信息披露。
  方面四: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的处置机制,建立和完善信用风险分担机制,帮助金融机构能够快速高效处理财务和经营危机。
  所以人们在投资的过程中不能仅仅只看到高收益,也要看在在收益背后的风险,需要人们在投资的时候注意自己的资金流动性让自己在把握风险的情况下进行投资,让自己的理财中有不错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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