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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95已有 3005 次阅读 2014-05-20 08:59
你可以宣传同性恋,但请低调一些
刊载于人民网~甘肃频道~丝路时评
原标题:“不恐同”宣传还是低调的好
2014年05月19日17:14 来源:今视网
5月17日是国际不再恐同日,当天下午3时许,来自NGO组织“云南平行”的20多名志愿者,在南屏街与市民交流,宣传“国际不再恐同日”,并呼吁市民改变观念,不要“恐同”(指恐惧和歧视同性恋)。随后,志愿者又来到金碧广场用拥抱和热吻的方式,呼吁市民平等看待同性恋者。(云南网5月18日)
同性恋现象从道德层面、法律层面一直都是个广受争议的话题。支持者认为他们有权利自由、公开地表达自己的倾向;而反对者则认为,同性恋者违背人类发展的基本规律,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虽然,鉴于各个国家法律和道德层面的包容度差异,有些国家对同性恋的合法性表示理解,但从我国的现实情况而言,同性恋似乎并不受“待见”,而像昆明“云南平行”组织如此高调宣传“不恐同”,自然也会受人非议。
从道德层面而言,如此高调的同性恋宣传恐怕会适得其反。我们不赞同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去批评同性恋的问题,因为即使是异性恋者,也同样会做出违背人伦道德的事情,但我们至少可以这样认为,同性恋违背了中国传统伦理道德,也违背了人类发展的基本规律,这是不争的事实。而基于同性恋取向的宣传,我们也有理由表示不认同。原因很简单,这种非主流,甚至是反主流的宣传,会在道德层面上挑战道德权威,会混淆传统道德的价值导向,不但起不到正面宣传的作用,反而会影响道德层面对同性恋的包容性。换言之,人们很可能因为这类宣传,反而会对同性恋现象更加排斥和计较。
从法律层面,高调的同性恋取向宣传似乎也没有足够的法律支撑。法律虽然规定个人或群体可以公开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但要合理合法。相对于“公法”,“私法”确实有“法不禁止则自由”的法理解释和表述,也就是说个人可以表达自己的取向,甚至是性取向。我们在尊重法律权威性的同时,也要准确把握它的适用范围。同性恋者可以表达自己的取向和爱好,但作为公众宣传,那就已经突破了私人空间,如果放大个人权利而跨越到公共领域,那么显然忽视了法律的适用性问题。之所以说,“不恐同”如此高调的宣传,从法律的角度也是站不住脚的。
客观而言,我们可以对同性恋现象给予法律、道德层面的包容,但我们不主张对这种非主流的取向高调宣传,否则,它伤害的不仅是主流权威,还会损害人们已有的包容,得不偿失。所以说,“不恐同”宣传,还是低调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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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82 个评论) 发表评论
这里有一篇日志,貌似挺有道理的
http://bbs.news.qq.com/t-192063-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