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傲慢与偏见(摘自《纽约时报中文网》读者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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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已有 1904 次阅读  2015-07-21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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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对《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同性婚姻在全国范围内合法》的回应。

本周五,美国最高法院以5 :4的投票结果向全世界宣布: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平等保护条款(Equal Protection Clause)及宪法正当程序条款(Due Process Clause),均保障了同性伴侣结婚的基本权利。至此,美国仅剩13个州的同性婚姻禁令土崩瓦解,同性婚姻在全美50个州及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内全部合法。

判决宣布的第二天,在微信的朋友圈中,一篇自称将判决“全文翻译”的文章被我的亲友们疯传。打开这篇文章一看,所谓的“全文翻译”仅包括了首席大法官约翰·格洛佛·罗伯茨(John Glover Roberts, Jr.)的反对意见,而由安东尼·肯尼迪(Anthony McLeod Kennedy)大法官执笔的支持同性婚姻的多数意见却不见踪影。罗伯茨法官在他的反对意见中提出,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应交由立法机构决定,而最高法院不宜越俎代庖。另外,罗伯茨大法官指出,在美国的联邦体制下,各州选民应有决定同性婚姻的权利。第三,罗伯茨认为同性婚姻不符合千百年来婚姻的传统定。且不说该文章作者仅断章取义,仅仅翻译了一名法官的反对意见的用心,他所翻译的罗伯茨大法官的论据真的站得住脚么?

首先,顾名思义,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级别的联邦法院,拥有诠释美国宪法的最高权力。美国是一个三权分立的国家,最高法院虽无立法权,却被委以判定某项法律是否符合美国宪法之重任。而美国国会作为立法机构,虽然能够通过新的法律,但无权解读美国的宪法。同性婚姻是否违反宪法这个问题,理所应当由最高法院宣判,而非无权解释美国宪法的美国国会。例如,美国历史上一项禁止不同种族通婚的法案(Racial Integrity Act of 1924),正是由最高法院依仗美国宪法,在洛文诉弗吉尼亚州案(Loving v. Virginia, 388 U.S. 1) 中推翻,不同种族之间的眷侣从此方能拥有结婚的自由。这一美国民权运动里程碑式的判决,至今仍被美国人民称颂。因此,肯尼迪大法官代表美国最高法院的多数大法官,判定同性婚姻为受到美国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合情合理,毫无越俎代庖之嫌。

其次,美国最高法院解读宪法无需考虑人民的意愿。肯尼迪大法官指出,无论舆论支持与否,宪法都应保障美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应由选民投票决定,而应由宪法定夺。否则,少数族群的利益难免将服从于“多数人的暴政”。并且,在此判决之前,美国三十多个州及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都已经通过了同性婚姻的法案,大多数美国人民也赞同同性之间的婚姻。因此,同性婚姻违反了各州人民的意愿,剥夺各州人民民主决定权的这一说法,在事实面前不攻自破。恰恰相反,美国人民的意愿与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一致。

第三,肯尼迪指出,虽然传统婚姻的定义是男女之间为繁衍生息的结合,但是,并非所有的婚姻都是为了生儿育女。许多男女,甚至耋耄之年的老者,因年龄、疾病抑或自身的生活方式并不能生育,却均能步入婚姻殿堂,获众人祝福。在美国,亦有许多同性伴侣领养孩童,为成千上万的孤儿提供安全、稳定的家庭环境。从历史的角度来说,肯尼迪大法官引用孔子的《礼记》及罗马共和国的西塞罗,说明婚姻是亘古以来人类社会的纽带。然而,婚姻的定义并非如罗伯茨法官所描述的那样,千百年来一成不变:从前,婚姻是男人征服女人,将女人视为自家财产的工具;之后,婚姻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成为男人和一名与之平起平坐的女人爱的盟约;如今,将婚姻这项权利延伸至两个性别相同、深深相爱之人,并无不妥。

以上一切说明,罗伯茨大法官对同性婚姻的种种反对并非基于对各州选民权利及美国宪法的尊重,而是基于对同性婚姻这一受到美国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深深的傲慢与偏见。可惜的是,在中国,这种偏见还很多。虽然同志群体在美国打赢了爱与平等的战役,但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在中国尚未结束。正如肯尼迪大法官在判决结尾所言,爱与平等的胜利来之不易:“没有任何的盟约比婚姻更深刻,因其体现了最崇高的爱情,忠诚,奉献,牺牲和亲情。婚姻让两人组成比两个单独个体更伟大的海誓山盟。如上诉者所言,婚姻作为爱的结晶甚至能够超越生死。他们并非对婚姻不敬。相反,正因他们对婚姻如此毕恭毕敬,他们才设法追寻并实现属于他们的婚姻。他们期许不再孑孓,不再被排除在人类文明最古老的盟约之外。他们请求法律赋予他们平等和尊严的权利,宪法赋予他们这项权利。”

赵鸣磊,杜克大学法律博士 (J.D., Class of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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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30 个评论) 发表评论

  • 兄弟情未了 2015-07-22 08:21
    顶起。
    这么有深度的文章,居然无人顶。唉。。
  • samzhang25 2015-07-22 08:48
    兄弟情未了: 顶起。
    这么有深度的文章,居然无人顶。唉。。
    哈哈,谢谢。要是我写的就好了,哈哈
  • kongkong123 2015-07-22 09:08
    写得好,中文评论中少见的支持性文字!
  • VincentGuo 2015-07-22 09:22
    还是顶尖名校JD写的
  • samzhang25 2015-07-22 09:47
    VincentGuo: 还是顶尖名校JD写的
    是啊,还是华人。。。
  • 夹克 2015-07-22 09:49
    大家对法律类文章了解很少,对严肃的法律兴趣不大的原因吧。其实这篇文章并非艰涩难懂。它思路很清晰。首先是美国宪法宣布同性婚姻合法。然后是2位大法官的声音。一:首席大法官约翰·格洛佛·罗伯茨的3条反对意见。二,接着是把肯尼迪法官的针对3条反对意见的3条剖析(结合了作者的思路)说明首席大法官的3条反对意见是偏见。
  • samzhang25 2015-07-22 09:56
    夹克: 大家对法律类文章了解很少,对严肃的法律兴趣不大的原因吧。其实这篇文章并非艰涩难懂。它思路很清晰。首先是美国宪法宣布同性婚姻合法。然后是2位大法官的声音
    哇,谢谢你的解释。。。看来你是学法律的,哈哈
  • 夹克 2015-07-22 09:59
    samzhang25: 哇,谢谢你的解释。。。看来你是学法律的,哈哈
    不是,我做教育的。看来读文章我还是挺在行的,哈哈哈
  • samzhang25 2015-07-22 10:00
    夹克: 不是,我做教育的。看来读文章我还是挺在行的,哈哈哈
    果然,挺会忽悠的,哈哈
  • samzhang25 2015-07-22 10:02
    kongkong123: 写得好,中文评论中少见的支持性文字!
    这是我从《纽约时报中文网》上面转过来的。。。
  • 夹克 2015-07-22 10:11
    samzhang25: 果然,挺会忽悠的,哈哈
    忽悠这词不对,我只是在我的理解层面理了下文章思路。
  • samzhang25 2015-07-22 10:11
    夹克: 忽悠这词不对,我只是在我的理解层面理了下文章思路。
    开玩笑啦,别那么认真嘛
  • 王叶蕴 2015-07-22 13:08
    看不懂~
  • Chrisstonexjtu 2015-07-22 13:16
    “不再孑孓”充分暴露了作者的水平。
    蚊子说:怪我喽。

    目测作者想说的是“彳亍chi chu”或者“踟蹰chi chu”,不是“孑孓jie jue“
  • samzhang25 2015-07-22 16:06
    Chrisstonexjtu: “不再孑孓”充分暴露了作者的水平。
    蚊子说:怪我喽。

    目测作者想说的是“彳亍chi chu”或者“踟蹰chi chu”,不是“孑孓jie jue“
    你想说什么??
  • samzhang25 2015-07-22 16:06
    王叶蕴: 看不懂~
    全是汉字啊。。。
  • 王叶蕴 2015-07-22 16:09
    samzhang25: 全是汉字啊。。。
    分开看都懂,组合起来就晕了~
  • samzhang25 2015-07-22 16:14
    王叶蕴: 分开看都懂,组合起来就晕了~
    简而言之,就是说美国大法官之一的罗伯茨法官反对同性婚姻的理由站不住脚。
  • samzhang25 2015-07-22 16:18
    王叶蕴: 分开看都懂,组合起来就晕了~
    你可以多看几遍嘛。。
  • 王叶蕴 2015-07-22 16:59
    samzhang25: 你可以多看几遍嘛。。
    看不懂还看多几遍干什么,反对同性恋的理由有哪个站得住脚?这似乎没有讨论的必要,美国也已经通过同性婚姻法了,何必再说人家谁谁谁反对了,任何事情都会有人反对
  • 肆虐的天蝎 2015-07-22 17:26
    反对意见翻译的原文我实在"政见"上读到的,那个平台发布的本意在于拿出反面意见供大家比照正面意见参考,这点楼主不必揣测其目的。

    另外楼主的反驳有理有据,但未必无懈可击,你这篇文章也非常值得大家阅读!支持!
  • samzhang25 2015-07-22 17:50
    肆虐的天蝎: 反对意见翻译的原文我实在"政见"上读到的,那个平台发布的本意在于拿出反面意见供大家比照正面意见参考,这点楼主不必揣测其目的。

    另外楼主的反驳有
    这不是我写的,作者是赵鸣磊,杜克大学法律博士 (J.D., Class of 2015),这是我从《纽约时报中文网》上转载过来的。。。
  • Rock_nie 2015-07-22 19:18
    肆虐的天蝎: 反对意见翻译的原文我实在"政见"上读到的,那个平台发布的本意在于拿出反面意见供大家比照正面意见参考,这点楼主不必揣测其目的。

    另外楼主的反驳有
    只是许多媒体只强调反对意见,有失偏颇,判决的合理性合法性在国内少见评述,所以这是一篇难得好文章。并没人说无懈可击,你这是空穴来风。你说的怎么这么像官话呢。。。
  • samzhang25 2015-07-22 22:52
    Rock_nie: 只是许多媒体只强调反对意见,有失偏颇,判决的合理性合法性在国内少见评述,所以这是一篇难得好文章。并没人说无懈可击,你这是空穴来风。你说的怎么这么像官话
    我也觉得这是一篇好文章,《纽约时报》连读者来信的内容都这么优质。。。当然,能发表的《读者来信》肯定也不是一般人,之前梁振英的一篇文章就被放在了“读者来信”部分。
  • 肆虐的天蝎 2015-07-23 02:39
    Rock_nie: 只是许多媒体只强调反对意见,有失偏颇,判决的合理性合法性在国内少见评述,所以这是一篇难得好文章。并没人说无懈可击,你这是空穴来风。你说的怎么这么像官话
    误解误解,我觉得反对或支持的文章都有发言权,怕就怕单面误导,判断的过程应该基于对过程的充分了解 所谓正反合。试想有多少同胞看到支持意见思考都不思考,就点赞转发,这样的行为与看到反对意见就踩或者喷是一样不妥的。我想强调的是讨论问题要抛弃心理预设,最好能突破自身所处阶层的局限性,尤其是利益相关的问题,我知道这很难,但大家都能心平气和的思考时,无论结论如何,这过程都是非常有益的。在漫长的历史面前,结论总是摇摆无力的,只有思考辩论的过程最有启发。
  • Chrisstonexjtu 2015-07-24 22:26
    samzhang25: 你想说什么??
    就是那个词太无厘头了,莫名其妙出现了孑孓jie jue。作者想表达的是ju yu或者chi chu。孑孓的意思是蚊子。
  • samzhang25 2015-07-25 11:03
    Chrisstonexjtu: 就是那个词太无厘头了,莫名其妙出现了孑孓jie jue。作者想表达的是ju yu或者chi chu。孑孓的意思是蚊子。
    你是不是评论错地方了??
  • gspecial 2015-07-27 09:03
    很多人会认为法律是约束和惩罚,确忽略了其教育的意义
  • 散客 2015-07-27 10:04
    写的好么? 另外,你应该是JD candidate吧?
  • samzhang25 2015-08-04 23:51
    散客: 写的好么? 另外,你应该是JD candidate吧?
    这只是我转载的,不是我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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