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6名男子酒店开房 组织者涉聚众淫乱罪获刑
昨天上午,一个男人因吸毒后聚众淫乱,被江干法院判刑。这也是浙江首例男同性恋者聚众淫乱案件。
来某(化名),30岁,安徽人,无业,离异,儿子5岁。
去年6月17日中午,来某在江干区艮山西路一家快捷酒店开了间房。之后他通过QQ或者手机联系了5个男人(70、80、90后都有),5个男人先后来到房间。
在房间里,来某拿出冰毒(后被检出含有甲基苯丙胺)给其中3个人吸食,随后6个人进行淫乱活动。
晚上9点多,民警查房,来某等人被抓。
民警问来某,吸毒后做了些什么?
他交代了聚众淫乱的事实,其他5人都说,和来某原本素不相识,是他主动邀自己参加的。
来某作为首要分子,因涉嫌聚众淫乱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去年12月25日,江干法院不公开审理此案。庭上,来某说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但是不认为自己犯了聚众淫乱罪。他说,这是他们这个特殊群体的一种自愿自发行为,不是犯罪。
昨天,江干法院对此案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来某容留多人吸毒,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此外,他纠集多人,聚众进行淫乱活动,构成聚众淫乱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法院判决,来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刑6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刑6个月,罚金1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如果收费了算不算聚众淫乱
承办法官:聚众淫乱活动的参与者都是自愿的,不收费。如果淫乱活动中,一方收取了另一方费用,几个人在一间房内发生性行为,那么是作为卖淫嫖娼来处理的,要受到治安处罚。因为卖淫嫖娼不仅仅限定为男女之间的行为,男人之间或者女人之间也算。而卖淫一方的组织者可能涉嫌组织卖淫罪,而不是聚众淫乱罪。
聚众淫乱罪来源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
1997年刑法修订,流氓罪被拆成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四个小罪名。聚众淫乱罪由此而来,“流氓”的叫法从刑法中彻底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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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出门旅行住酒店,一般都是一个人或者2个人开一个房间,有遭遇民警查房吗?我从来没有遇到过。
正如流氓罪的设定一样,不管最终是否真正执行,但是他确实有权把你按流氓罪处理。
法律是由人来执行的,任何执法行为都是有成本的。杀头生意有人做,亏本生意没人做。要是没有利益动机,警察吃饱了来查你。
咱们是警察自己授权自己查,外国可能是得去法院申请许可。
所以虽然都是在”有犯罪嫌疑“的情况可以搜查,但是你懂的,如果你去别的部门申请许可,你可能要考虑一下这个理由是不是充分;如果是本部门的话,基本是个理由就能通过。
还是那句话,法律本身的制定和执行是两码事。法律本身合理,执行出了问题照样没用;但是这个法律如果本身制定的就有问题,那他无论如何执行都不可能合理。
这里你非得说人家6个人用一个房间,第一:他去开房不可能带着6个人的身份证去开房;
第二,我们经常同学聚会为了省钱也会开一间房休息或者几个人通宵打牌神马的,我不觉得警察就有权来查房了。
第三,我不晓得你是不是做生意的。。我觉得做生意的不可能会希望警察天天来自己这儿查房。很明显,你一个房间几个人用跟酒店关系不大,反正最终钱是一样的。但是如果你这天天有警察来查房,还有人敢来住吗。。
第四,你也说了,利益推动才是根本。我也有同学做法检的,跟警察打交道是常态,这种事情时有耳闻。中国警察的素质不敢说太次吧,反正高不到哪儿去。。。你跟女朋友开房带着钱。。他都敢给你办成嫖娼你信吗。。反正治安处罚、拘留神马的警察自己就能办,不交钱走不了人,你自己看着办吧。
我是说所有事情的发生都是有其缘由的,至于是否合理,我没有置评。没有人能生活在理想社会之中。
警察执法
咱们是警察自己授权自己查,外国可能是得去法院申请许可。
所以虽然都是在”有犯罪嫌疑“的情况可以搜查,但是你懂的,如果
大家出门旅行住酒店,一般都是一个人或者2个人开一个房间,有遭遇民警查房吗?我从来没有遇到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