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4日,被舆论称为“中国同性恋第一案”的孙文麟、胡明亮诉芙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行政诉讼一案在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有一百余名群众旁听了庭审,与此同时网络媒体上,也有超过百万的网民参与了讨论。法庭当庭宣判,依法驳回原告孙文麟、胡明亮的诉讼请求。
针对本案,我想发表以下看法:
一、从法律的角度来看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23日,孙文麟与胡明亮到被告芙蓉区民政局申请登记结婚,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以孙文麟、胡明亮二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登记条件,拒绝为二人办理婚姻登记。
诉讼理由及请求:
孙文麟、胡明亮认为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同性婚姻的明确规定,芙蓉区民政局的行政行为侵犯他们的合法权利,怠于履行行政机关应尽的职责,遂向芙蓉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芙蓉区民政局为孙文麟、胡明亮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申请结婚以及办理结婚登记的基本程序等作了专门规定,我国相关婚姻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结婚的主体是指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孙文麟、胡明亮二人均系男性,申请结婚登记显然不符合我国婚姻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上内容摘自新闻媒体
本案是一个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审查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具体到本案,即为芙蓉区民政局不予婚姻登记这一行为是否合法。根据现行《婚姻法》第五条及第八条结婚的规定我国法律意义上的婚姻是指一男一女的双方当事人自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民政局的这一行为完全合法。
原告认为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的一夫一妻,并不是指一男一女,“一夫一妻和一男一女是两个概念,一夫一妻是针对于多夫或多妻而言的,而一男一女是指性别。”他们的这一理解早有性学专家曾经指出过,但是对于广大普通大众而言,他们的这种理解实在很难接受,同时他们只抽取第二条“一夫一妻”进行理解,而忽略了《婚姻法》其它条文之间的关联,通篇理解《婚姻法》,不难发现,我国法律承认的婚姻只能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另外原告还认为,我国《婚姻法》并未禁止同性结婚,对于公民而言“法无禁止皆可为”。同性恋结婚既不属于《婚姻法》第七条所列禁止的情形之一,也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所列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这里所依据的“法无禁止皆可为”是对公民而言,然而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法无授权皆禁止”,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是不能超越法律行使权力。
二、从社会的角度来看
正如石伏龙律师在最后的陈述中说,“同性恋是客观存在的群体,法律应该正视他们的权利。”在我们国家同性恋问题属于法律的空白,保护同性恋人的权利需要法律规制,需要通过立法来改变,不能希望通过司法来改变立法,更不能期望通过舆论来影响法院的判决。
这次审判通过媒体的关注,已经引起了一部分人的广泛讨论,这对于同志平权将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不管是否胜诉,都应该载入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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