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2016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同性婚姻登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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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 689 次阅读  2017-01-19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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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3日,湖南公民孙文麟与同性恋人胡明亮前往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因“没有法律规定同性可以结婚”被拒。孙文麟认为,《婚姻法》表述为“一夫一妻”而非“一男一女”,且中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禁止同性婚姻,据此状告芙蓉区民政局行政不作为。2016年4月13日,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当庭宣判原告败诉。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一夫一妻”即缔结婚姻关系的两人应为一男一女,且法律没有同性恋登记婚姻的规定,因此,芙蓉区民政局行政行为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影响性】同性婚姻登记第一案

同性恋者希望缔结婚姻,追求着与异性恋者、与大多数人平等的权利。简单的诉求既关乎道德伦理,又涉及对法律的解释与认知。法院将现行《婚姻法》中的“一夫一妻”解释为“一男一女”,并未出乎人们的意料。在明知法律对自己不利的情况下,两名原告依然向法院起诉,大概宣示和启发意义更为重要。无论结果如何,案件出现本身说明,中国社会对同性恋者宽容度的提升。而同性婚姻合法的“潮流”,于当下的中国而言,似乎仍过于“超前”。而当事人近乎行为艺术的起诉之举,无疑带有几分公益色彩,有助于未来争取和扩大少数群体的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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